深圳收债公司解说债权人可因各种法律事实而产生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7年4月20日 修改:2017年4月20日 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访问统计:801
债权人因合同而产生
即因合同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深圳收债公司也叫契约每一种合同行为都熊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因合同西产生的债权人,在我国是最常见的,任何一种合同应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合同由双方或多方而不能由单方构成,并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第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一方对他方进行限制或强迫,第三,合同不能是违法行为,而只能是合法行为,深圳收债公司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要求达成协议,这样的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合同是违法的,就要被制止,当事人甚至要受到制裁。
深圳收债公司按照合同所具有的特征,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将合同分为如下几种: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这是着眼于双方当事人是否互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而作的划分。在合同中规定当事人之间瓦有权利义务的是双务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如果合同只规定一方享受权利,而他方负义务的,是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合同是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这是从双方的受益情况来划分的。双方当事人各因自己的给付而从对方获得财产利益的合同,为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如果只有一方给付,并且不因自己的给付而从对方获得利益的合同,为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某些合同,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可由双方协4确定。
凡经双方协商,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告成立的,便是诺成合同,如供应合同,如果除了当事人的协议还要交付预定的标的物,合同才算成立的,便是实践合同,如赠与合同。
合同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很广。当前常见的合同有:买卖、供应、农副产品收购、赠与、信贷、借用、租凭、承揽、基本建设包工、运输、保管、委托、信托、居间、社会服务、合伙、保险合同等。任何一种合同,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可产生债权人,深圳收债公司统称为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