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清债公司但一经选择仲裁方式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7年4月27日 修改:2017年4月27日 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访问统计:688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交给各方所同意的第三方进行审理和裁决,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一种纠纷解决途径。该第三方可能是个人,但更常见的是常设的仲裁机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人。深圳清债公司但一经选择仲裁方式,任何一方均不得再以同样争议提起诉讼。
仲裁与诉讼的相同之处在于均有第三方对争议事实进行审理裁判,都有明确的程序规则,深圳清债公司都可以运用调解,裁判的结果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二者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受理的依据。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来自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即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该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该仲裁机构方能受理,而诉讼则可依一方当事人的起诉而提起,事先不必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2.审理人的选择。仲裁中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仲裁员。而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选择权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且审判人员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3.审理方式。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而诉讼则在一般情况下公开进行.
4.深圳清债公司是否可以上诉,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做出,既不能以相同的争议再次提起仲裁,也不能以相同的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