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应建立关联债权劣后清偿制度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7年9月20日 修改:2017年12月13日 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访问统计:912
新破产法应建立关联债权劣后清偿制度。在母公司对子公司有不公平的控制行为、关联交易等行为时,对母公司享有的对子公司的债权尤其是关联交易产生的债权,深圳要债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应实行从属求偿的原则,即其债权劣后于破产企业的其他普通债权人清偿。对与破产人有特殊密切关系的内部人员,如其亲友、公司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深圳收账公司律师等,与破产人发生的债权,如向破产人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债权,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将其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以避免发生虚报债权等欺诈行为。
在此还须注意避免一个误区,在法院接到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或受理其破产案件后,发现债务人可能有欺诈逃债行为,如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时,深圳清账公司不应简单地采取裁定对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的做法。只要债务人确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界限,法院就应当受理破产案件,深圳要账公司至于是否存在欺诈逃债等违法行为,深圳要债公司应在破产程序中通过撤销权等制度加以解决。否则,不受理破产案件,将会使债权人诉求无门,反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