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债手段举例分析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7年10月5日 修改:2017年12月13日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访问统计:699
逃债手段举例分析
从以上逃债原理分析中得知,深圳收债公司如果债务人可以逃债,真可谓是防不胜防,从债的产生、债的担保、债的存在、债的履行直至债的消灭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均存在着被“逃债”之风险。从上述的逃债原理中,可以衍生出五花八门的逃债手段来,有些逃债手段甚至是融合了多个逃债原理在其中。下面选取一些比较常见的逃债手段加以分析。
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法违规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深圳清债公司常见表现有:
1.名为集体或私营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
2.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3.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4.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5.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6.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7.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8.给关联债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破产逃债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业法人系独立承担责任的,如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的特点是“有多少还多少,还多少算多少”,并且,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而这正是产生逃债的关键所在。古人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破产却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庙”。
针对名为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的情况,应请求法院确认其为非法人的主体(不管工商登记为何种性质)不适用破产的规定,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并告知各债权人按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司法部门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以挫败债务人企图通过主体欺诈逃避债务的图谋。
针对其他破产逃债情况,其一,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破产法律法规;其二,债权人应充分利用现行法赋予的权利;其三,债权人应当监督清算组和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破产。
改制逃债。
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常见的表现有: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改制逃债应用了“主体转换原理”,企业改制而出现的新企业主体或财产占有人与原企业之间的转换关系有三种:主体继承、财产承受和权利受让。深圳追债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只要能证明存在这三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改制后的企业就要承担原债务,而不论其改制文件或协议里有无特别约定。所以,要防止此类逃债,关键需要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转换关系。
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改制逃债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较为合理的司法解释。